《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资料图】
《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10日
反馈意见的方式:
电子邮箱:pdhbjsthjbhc@163.com
联系电话:38583569
邮寄地址:浦东新区成山路990号1313室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处
邮编:200125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关于《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区生态环境局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上述部署的有力措施和具体行动,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与上海市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引导和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既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为浦东加快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文件提出了要求。
近几年中央环保督察方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生态环保领域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的密集出台和迅速落实,使“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思想认识程度之深、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执法督察尺度之严、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市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急速增长,如不从体制机制上加以引导,容易出现乱象,不利于营造本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的全球典范是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发展目标之一,因此尽快研究出台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政策文件是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和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当务之急。
二、主要依据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信息共享、投保范围、保险机构、运行机制、示范条款、责任限额、追溯期、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投保单位监管、保险机构监管、实施时间等内容。
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区生态环境局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与促进保障工作。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投保单位),承保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投保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保险理赔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目录,对投保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进情况对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执行进行指导。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对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信息共享)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监管部门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年度报告,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风控服务、理赔情况。
保险监管部门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等领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投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第六条(投保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涉及重金属污染的:生产活动中排放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重金属污染物的;
(二)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浦东新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活动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4号)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2019年)》(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8号)中相关污染物的;
(四)近三年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保险机构)
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 具有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偿付能力;
(三) 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格能力,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四) 具有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等。
第八条(运行机制)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分批引入保险机构参与试点,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放开,直至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共保模式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共同分担风险和提供保险服务。
第九条(示范条款)
鼓励投保单位及保险机构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依法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第十条(责任限额)
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设定最低责任限额。最低责任限额根据投保单位的环境风险评价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投保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鼓励投保单位根据自身的环境风险防控需要与保险机构商议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追溯期)
浦东新区探索追溯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包含累积性环境污染的综合环境风险评价,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每年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为投保单位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风控服务方案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改监督、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内容。
保险机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为投保单位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后,投保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承接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的机构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并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聘用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投保单位监管)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投保或续保;限期未投保或续保的,对其本年度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降级处理。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保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承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上海或国家行政机关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出台相关制度的新要求,以上级行政机关的新要求为准,新要求未覆盖本办法规定内容的部分,仍然执行本办法的要求。
《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
暂行办法》的政策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 哪些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投保单位);
(二)承保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
(三)为区内企业提供投保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保险理赔服务的机构。
四、哪些单位必须投保?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涉及重金属污染的:生产活动中排放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重金属污染物的;
(二)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浦东新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活动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4号)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2019年)》(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8号)中相关污染物的;
(四)近三年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五、对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有哪些要求?
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 具有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偿付能力;
(三) 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格能力,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四) 具有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等。
六、保险机构应当如何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一)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分批引入保险机构参与试点,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放开,直至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共保模式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共同分担风险和提供保险服务。
(三)鼓励投保单位及保险机构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依法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七、本办法规定的保险产品有哪些特征?
(一)责任限额
1.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设定最低责任限额。最低责任限额根据投保单位的环境风险评价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2.投保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
3.鼓励投保单位根据自身的环境风险防控需要与保险机构商议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二)追溯期
浦东新区探索追溯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包含累积性环境污染的综合环境风险评价,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保险机构应当提供哪些服务?
(一)保险机构应当每年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为投保单位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二)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风控服务方案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改监督、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内容。
(三)保险机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为投保单位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后,投保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四)承担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承接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的机构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并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聘用退出机制。
九、如何处罚违反本办法的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
(一)投保单位
1.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2.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续保,限期未投保或续保的,对本年度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降级处理。
3.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保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险机构
1.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承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2.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管部门。
编辑:张紫薇
资料: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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